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聲,328,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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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姿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GUCCI」短夾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姿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續字第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民國102 年5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又扣案之仿冒商標「GUCCI 」短夾1 個,係被告犯100 年6 月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前商標法(下稱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是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續字第1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 年5月14日確定,復於102 年5 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全卷無訛。

又扣案之短夾1個,為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之圖樣英文商標(審定號為:00000000號)之商品,有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人員黃文通出具之99年10月1 日鑑定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案短夾照片4 幀在卷可稽,足認該短夾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於修正後移列同法第98條,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件被告行為於前開商標法修正施行前,且行為後修正之商標法第98條未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附此敘明。

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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