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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文華犯如附表所示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廖文華因犯如附表所示3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 所示二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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