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仲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仲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仲茂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 │ │ │
├────────┼──────────┼──────────┼──────────┤
│ │有期徒刑4 月(已執畢│有期徒刑5月 │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15日 │99年10月18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 │ │
│ 年 度 案 號 │第261號 │偵字第66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97號 │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3 │ │
│事實審│ │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0年05月31日 │ 102年04月12日 │ │
├───┼────┼──────────┼──────────┼──────────┤
│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97號 │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3 │ │
│判 決│ │ │ 號 │ │
│ ├────┼──────────┼──────────┼──────────┤
│ │判 決│ 100年07月05日 │ 102年05月1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南投地檢100 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61號 │第1174號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