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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歐環瑛
被 告 李子諾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環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歐環瑛因被告李子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子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0,000 元,由具保人歐環瑛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而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6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嗣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上開執行傳票及通知書業經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惟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具保人經通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經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緗 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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