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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麒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麒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麒章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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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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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險罪 │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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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6萬元 │罰金新臺幣7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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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27日 │102年4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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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1 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2 年度速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6728 號 │字第19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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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南投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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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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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1 年度苗交簡字第 │102年度埔交簡字第82 │ │
│事實審│ │1164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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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2年04月21日 │ 102年04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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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南投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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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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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1 年度苗交簡字第 │102年度埔交簡字第82 │ │
│判 決│ │1164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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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2年05月06日 │ 102年05月24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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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檢102 年度罰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罰執│ │
│備 註│字第163號 │字第45號(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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