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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睿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柒玖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睿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791公克、送驗淨重0.380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條第2項第1 、2 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前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古睿維前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 年4 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
而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791公克、送驗淨重0.3803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 年11月15日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 份及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照片2 張附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盛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金 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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