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吳建樑因2 次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2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 富 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