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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賦
輔 佐 人
即被告母親 李秀玉
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賦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肆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被告李建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355 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依證人鍾惠忠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其因預期判決刑度非輕,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為維持重大社會秩序,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不足以確保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2 年3 月4 日起予以羈押在案,然未予禁止接見、通信。
嗣本院依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102 年4 月12日投所戒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於律見時所交付之紙條原本內容,認被告為與外人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時,有足致其勾串證人之虞,而本件審理猶待傳訊各該證人以積極深入查證,是被告確有禁止其接見、通信之必要,遂即依職權裁定自102 年4 月18日起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
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2 年6 月4 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期間2 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
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吳 金 玫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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