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訴,154,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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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被 告 簡淑玲



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洪銓崙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張振岳





選任辯護人 簡士袲律師
被 告 郭妯顰



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律師
被 告 廖偉仁



指定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3日所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陳盈壽律師」、「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之記載,分別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陳盈壽律師」、「指定辯護人張仕融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

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欄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陳盈壽律師」、「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之記載,分別係「指定辯護人陳盈壽律師」、「指定辯護人張仕融律師」之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蔡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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