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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傑賓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為訴訟之主體,如被告一旦死亡,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是於管轄法院繫屬案件之際,如被告早已死亡者,因欠缺訴訟主體之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無從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甚明,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田傑賓於民國102 年4 月10日死亡,於同月15日向戶政機關申請死亡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
而本件係於被告死亡後之同月15日始繫屬本院,有起訴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4 月11日投檢邦謙102 毒偵126 字第6458號函上本院收文章可證。
可見本件繫屬於本院之際,被告早已死亡,依前開說明,本件起訴程序顯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吳 金 玫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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