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2,重訴,3,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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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駿璋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駿璋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雖僅坦承傷害犯行,否認其餘犯行,惟本案有共同被告及證人證述、被害人病歷、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可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殺人罪部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後供述不一,有避重就輕之情形,並與其他共犯或證人證述不符,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仍然重大,其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仍僅坦承傷害、恐嚇之犯行,就主要案情部分不僅避重就輕,前後供述反覆不一,並與其他共犯或證人所證未盡相符,此均待對相關證人對質詰問後始得釐清被告犯罪事實,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請求詰問相關證人,被告另具狀聲請進行測謊鑑定,是在完成相關證據調查程序前,上開因有勾串共犯或證人虞慮之羈押原因,確仍存在。

本件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本院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依被告犯罪情節,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被告應自102 年8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林 依 蓉
法 官 呂 世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 孟 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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