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葉江豐
陳秋蘭
葉思妏
葉思瑜
葉駿生
葉佳馨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蕭家閔
何政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 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江 宗 祐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 緗 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