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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宜靜
上列被告王宜靜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金訴緝字第1 號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3 月12日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戶籍地雖設在臺中市○區○○街○段00號7 樓之15,然其現已遷移上址,實際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揭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益茂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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