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3,審投刑簡,12,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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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2號
被 告 張雅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2號判
決在案,惟查被告張雅雯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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