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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投附民字第36號
附民被告 張雅雯
上列附民被告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投附民字第36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在案,惟查附民被告張雅雯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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