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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瓊慧
上列受刑人曾瓊慧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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