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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6號
被 告 汪志勇
選任辯護人 朱從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志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業於103 年12月2 日由郵務機構送達被告即上訴人汪志勇(下稱被告)向本院陳明之居所即臺中市○○區○○路○段000 ○00號,因不獲會晤被告,已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被告之姐汪秀英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嗣被告不服本件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內之103 年12月1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正;
被告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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