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3,訴,219,2015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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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9號
104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至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及第362條前段規定參照。

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1 號、104 年度訴字第116 號判決已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送達,因不獲會晤被告,故將該判決正本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至勝(下稱被告)之父劉進興簽名收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1 號卷第124 頁),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

而被告固已於合法上訴期間(即104 年5 月18日)前之同年5 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有被告書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1 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因而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同年7 月3 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正本於同年7 月14日送達,因不獲會晤被告,故將該判決正本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劉進興簽名收訖,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狀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1 號卷第139 頁正反面、第141 頁),惟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已逾7 日,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此有本院104 年8 月21日刑事科清股收文查詢單1 紙附卷足考,綜此堪認被告之上訴已不符法律上程式,依上揭所示,即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蔡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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