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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龍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陳茂松
潘吉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犯罪事實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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