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3,訴,385,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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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方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被 告 李岳昇



選任辯護人 江彗鈴律師
被 告 王信傑


選任辯護人 鍾錫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104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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