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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裕
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榮裕自民國一百零肆年一月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榮裕涉犯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吳榮裕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部分,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反覆實施之虞,又被告預期將受重罪之追訴、審判及執行,逃亡之可能性極高,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權益較小之方式取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103年度聲羈字第98號)。
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700號)移審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7號),經本院於103年8月15日訊問後,仍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3年8月15日起予以羈押;
復於103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於104年1月14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1月8日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再審酌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之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經警詢、偵查及本院程序中坦承殺人未遂犯罪,與告訴人及目擊證人指訴相符,並有扣案兇器、案發當日所穿衣著、鞋子等物扣押在案,犯罪嫌疑重大。
另審酌被告精神狀況,尚待精神鑑定結果外,被告父親亦希望被告強制就醫,避免危害他人,及本院審理時突否認有殺害被害人之故意,顯有逃避司法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故認有逃亡之虞,本院認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4年1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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