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3,重附民,6,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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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陳明陸


被 告 吳思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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