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3,附民,121,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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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林木泉



被 告 陳調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51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對被告陳調財請求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調財因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林木泉業於該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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