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3,附民緝,1,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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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被 告 邱瓊玉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訴緝字第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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