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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昌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中華民國104 年1 月30日
104 年度投交簡字第45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速偵字第44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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