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交簡上附民,1,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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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蔡永良



送達代收人 郭汝詠
被 告 彭凱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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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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