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原埔刑簡,7,2015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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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埔刑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阿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埔刑簡字第7 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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