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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投刑簡字第10號
被 告 吳秀蘭
上列被告吳秀蘭因本院104 年度原投刑簡字第1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該判決書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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