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埔刑簡,106,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埔刑簡字第106號
被 告 何俊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106 號判
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