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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埔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施文晴
被 告 陳慶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9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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