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審易,8,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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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家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4 年度審易字第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家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郭家瑋就本院民國104 年6 月25日所為104 年度審易字第8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其上訴狀僅泛稱於法定期間內先行以書狀聲明不服判決,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待與辯護人商榷之後另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上訴人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嗣於104 年7 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是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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