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審附民,9,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李清耀
被 告 鍾東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9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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