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投交簡,324,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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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投交簡字第324號
被 告 楊光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投交簡字第324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楊光熙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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