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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投簡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浚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浚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浚騰明知愷他命(Ketamine)、1-(5-氟戊基)-3-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1-(5-fluoropentyl)-1H-indol-3-yl)(2,2,3, 3-tetramethylcyclopropyl )methanone 、XLR-1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 、Methylone 、bk-MDMA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 MMC)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惟其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晚間11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嘉年華KTV 對面停車場,以新臺幣8,000 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歪」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無故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
嗣於104 年5 月21日凌晨3 時20分許,其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南投縣○○市○○路00號前時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後在上開車內搜索,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浚騰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 年6 月4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4 年6 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40500295號、104 年6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40500296號鑑驗書各1 份。
㈣扣案物照片28張、查獲現場照片7張。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 至6 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且屬單純一罪,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是雖被告林浚騰僅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愷他命純質淨重逾20公克,其餘所持有之1-(5-氟戊基)-3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4-甲基甲基卡西酮、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均未逾20公克,然依前揭說明,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仍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且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不少,所為亦助長毒品之流通,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與沾附有該等第三級毒品無法析離、應全部視為毒品之包裝袋,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送鑑用磬之部分第三級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
四、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14包(合計驗餘淨重43.8│合計送驗淨重│
│ │ne) │892 公克,含用以盛裝之│44.0179 公克│
│ │ │包裝袋14只) │、純質淨重38│
│ │ │ │.8678 公克 │
├──┼────────────┼───────────┼──────┤
│2 │含有第三級毒品1-(5-氟戊│2 包(合計驗餘淨重10.8│合計送驗淨重│
│ │基)-3- (1-四甲基環丙基│204公克,含用以盛裝之 │18.9084 公克│
│ │甲醯)吲((1-(5-fluo│包裝袋2只) │,因純度低於│
│ │ropentyl)-1H-indol-3-yl│ │1%,不計算純│
│ │)(2,2,3,3-tetramethylc│ │質淨重 │
│ │yclopropyl)methanone 、│ │ │
│ │XLR-11)之黑色咖啡包 │ │ │
├──┼────────────┼───────────┼──────┤
│3 │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3 包(合計驗餘淨重35.2│合計送驗淨重│
│ │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363 公克,含用以盛裝之│40.5169 公克│
│ │ylenedioxymethcathinone │包裝袋3 只) │、3,4-亞甲基│
│ │、Methylone 、bk-MDMA )│ │雙氧甲基卡西│
│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 │酮純質淨重0.│
│ │thylmethcathinone 、Meph│ │8914公克, │
│ │edrone、4-MMC )之麥斯威│ │4-甲基甲基卡│
│ │爾特濃三合一咖啡包 │ │西酮因純度低│
│ │ │ │於1%,不計算│
│ │ │ │純質淨重 │
├──┼────────────┼───────────┼──────┤
│4 │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1 包(18顆,合計驗餘淨│合計送驗淨重│
│ │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重4.4222公克) │4.9466公克、│
│ │ylenedioxymethcathinone │ │3,4-亞甲基雙│
│ │、Methylone 、bk-MDMA )│ │氧甲基卡西酮│
│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 │純質淨重2.86│
│ │thylmethcathinone 、Meph│ │90公克,4-甲│
│ │edrone、4-MMC )之透明膠│ │基甲基卡西酮│
│ │囊 │ │純質淨重0.20│
│ │ │ │28公克 │
└──┴────────────┴───────────┴──────┘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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