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提,3,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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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提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受提審人 鄭民崇




聲 請 人 周曉慧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提審祈法官創立即釋放非法拘禁監獄無辜公民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是以聲請提審應以人民受「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者為限,如係依法院所為裁判剝奪人身自由者,自不得聲請提審。

次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依聲請人鄭民崇等人上開聲請意旨所示,其係聲請人鄭民崇因檢察官執行確定判決而受到逮捕、拘禁,故依法聲請提審,而聲請人鄭民崇係因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重侵上更㈠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執字第00000 號分案執行,併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執助字第29號執行,聲請人鄭民崇於103 年2 月11日入監執行,起算日期為103 年2 月11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6 年5 月31日,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聲請人鄭民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鄭民崇顯係由檢察官依法院之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鄭民崇等人之聲請提審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至聲請意旨所稱上開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乙節,乃屬對確定判決不服,尚非提審制度所設就受拘禁人遭拘禁是否合法之審核範圍,聲請人等應另循正當法律程序為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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