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37,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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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忠倫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忠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倫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2年6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30115127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5年3月20日縮刑期滿(其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8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裕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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