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45,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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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正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受刑人蔡明正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與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10款、第42條第5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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