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566,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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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慶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慶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慶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2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94 號判決分別判決有期徒刑8 月、9 月、4 月、5 月;

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45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復於同年間,因轉讓第一級毒品、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5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8 罪)、10月(共2罪),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

其於100 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8617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4010861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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