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582,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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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聰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聰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聰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聰杰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50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80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揭全部案件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68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102 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401082971 號函及所檢附之該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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