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光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光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光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3 年2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0 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2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30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①案);
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6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案);
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③案);
上開3 案,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0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
另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7 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確定(④案);
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案);
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5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⑥案);
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3 月28日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⑦案),並經確定在案;
上開④至⑦案,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2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
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