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591,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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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光駿



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98 號」,應更正為「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1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104 年8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98 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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