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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坤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8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103 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2 案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68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其於103 年3 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8485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4010848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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