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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詩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詩尉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張詩尉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僅就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於本件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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