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647,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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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靜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靜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靜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0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共3 罪)、3 月(共2 罪)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 月、4月、7 月、5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同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3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共2 罪)、3 年9 月、3 年6 月、3 年8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9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

其於97年3 月17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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