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64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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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培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王智培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6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此有聲請定刑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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