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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紀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紀文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紀文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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