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81,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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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桂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桂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桂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1 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0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0 月,經提起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974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度易字第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上揭案件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聲字第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

其於102 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51218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4015121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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