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訴,159,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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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男



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建男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蔡建男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將來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風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為維持社會重大秩序,認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4 年8 月19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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