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訴,161,201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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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昕著



指定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昕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林昕著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827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部分犯行,然依被告自白部分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凱程、謝程偉及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事實;

且被告所述與共同被告張凱程、謝程偉所述內容互有未合之處,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又被告所犯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具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且尚難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

又被告所犯之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此羈押程序亦合於比例原則。

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4 年6 月1 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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