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訴,310,20160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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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斯安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辜錦祥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被告等可能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竊取貴重木罪嫌,應補充告知被告等可能變更之罪名,保障被告等之防禦權,是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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